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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清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3来源: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26号),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

对建筑业企业在水利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一律退还企业。

二、严格保证金收取制度

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依法必须设立的保证金,履约保函过期但工程未竣(完)工的,建筑业企业须办理续保。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证金,一律要求从建筑业企业基本账户转出。

1.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积极做好与当地人保部门的对接工作,主动接受所在地人保部门监管,督促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

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必须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依法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水利(水务)局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门户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方式,做到有诉必查,限时退回。我厅将在厅网站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地认真梳理排查收取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建立清退台帐,逐项销号,组织开展督察,认真做好清退工作,并填写附表1234,厅直有关单位填写附表34,于1115日报厅建设与管理处,同时通过大蚂蚁发送电子表格。

联系人:罗晨

 话:0791-88825662

附表:1.(市、县)已清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统计表

2.(市、县)应清未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统计表

3.(市、县)应收未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统计表

4.(市、县)应退水利工程质量保证金统计表

http://www.jxsl.gov.cn/zwgk/scgl/2016/014ae78f691c4c8684ff979f3d0162a9.html

 

 

                  江西省水利厅

                 20161110